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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肖友良与胡建光、刘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友良,胡建光,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肖友良,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胡建光,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联系。被执行人刘丹,女,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在执行肖友良与刘丹、胡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延期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