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宝昌与朱庆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昌,朱庆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杨宝昌,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朱庆宝,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昌与被执行人朱庆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23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欠款29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申请执行费223元,计3034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朱庆宝2017年3月份已履行9600元,剩余20000元于今日先行履行6000元,剩余14000元在今年年底十二月中旬一次性与另一案件中欠款20000元一并还清,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洪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