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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书范、赵喜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书范,赵喜英,冯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财保5号申请人:王书范,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申请人:赵喜英,女,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申请人:冯建华,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申请人王书范、赵喜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利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