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书范、赵喜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书范,赵喜英,冯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财保5号申请人:王书范,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申请人:赵喜英,女,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申请人:冯建华,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申请人王书范、赵喜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利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