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燕与集安市太王镇太王村第一居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集安市太王镇太王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太王镇太王村*组。委托代理人刘福军,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集安市太王镇太王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代表人史新珠,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燕与被执行人集安市太王镇太王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8月2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集安市太王镇太王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的银行存款5172.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并收取执行费50.00元。(2005)集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集安市太王镇太王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自2011年至2017年每年816.00元经济损失款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4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振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永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