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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6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宋某、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宋某,郭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649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地址:惠州市麦地路22号。负责人:陈穗勇。委托代理人:黄丽婷、蔡维旋,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宋某,男,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第二被告:郭某,女,汉族,1973年8月30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宋某、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巫惠慧书 记 员 谭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