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国田侵犯著作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田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刑终302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田,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6年9月4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观海卫中心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于2016年9月14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2016年10月20日转逮捕。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田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豫0725刑初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国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国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国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国田撤回上诉。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5刑初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俊喜审判员 付国强审判员 李延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