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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与被告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钱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720号原告翟某,女,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代理人王秋华,建华区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钱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25.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霞审 判 员  曹东霞人民陪审员  宗贵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