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过才有与抚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才有,抚州市人民政府,何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行初字第63号原告过才有,男,194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抚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址:抚州市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张鸿星,市长。委托代理人王伟,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系抚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第三人何梅香,女,193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过才有诉被告抚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过才有以一、二审民事判决均已将该宗土地上被拆迁房屋及土地拆迁补偿款272033.2元的80%即217626.56元判归原告过才有享有,因该宗土地已属拆迁范围,考虑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过才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过才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过才有负担。审判长 上官笑东审判员 吴 水 松审判员 余 惠 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