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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恢3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小斌、管春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小斌,管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3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南上召村。法定代表人赵茜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小斌,男。被执行人管春辉,男。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小斌、管春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2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赶2013年8月31日以前由被告管春辉付给原告12000元整(已付款6000元整);剩余29384元,由被告管春辉由2013年9月份开始每月付给原告2000元整,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对被告管春辉上述付款义务由被告赵小斌承担民事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835元由被告管春辉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9384元从2013年8月30日至2014年2月12日利息计算为1590.54元,2014年2月13日至2017年7月21日利息计算为7592.49元,本案执行费30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从被执行人赵小斌名下扣划案款202740元,2017年8月11日依法从被执行人管春辉名下扣划案款7748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2041号民事调解书,(2017)陕0402执恢30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