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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凌海市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王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市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王某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893号原告凌海市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凌海市。法定代表人闫革文,系该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松,系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54岁,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商贸城。原告凌海市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王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海市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凌海市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漫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