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与杨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杨旭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199号原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琼州道恒华大厦2-1-2502室。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娜,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杨旭,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开发区(双港)微山路东侧摩力达民营产业园4-1-401。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霞,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瑞祥速 录 员 杨国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