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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闫丰与范娇阳、郑州秉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丰,范娇阳,郑州秉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934号原告:闫丰,男,1993年6月30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泌阳县。被告:范娇阳,女,成年,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郑州秉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长江路西北角江泰天宇国际1号楼1单元2202号。法定代表人:赵晓艺。原告闫丰诉被告范娇阳、郑州秉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闫丰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闫丰负担,剩余122元退回原告闫丰。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