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恢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朱运文、邓承朝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运文,邓承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运文,男,194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被执行人:邓承朝,男,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本院执行朱运文与邓承朝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丘 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