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孟某与蒙阴摩一卡婚礼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蒙阴摩一卡婚礼服务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2617号原告:孟某。法定代理人:孟庆龙(孟某之父),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山东省蒙阴县。法定代理人:刘红艳(孟某之母),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伟,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阴摩一卡婚礼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蒙山路中段。经营者:邢化粉,女,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蒙阴县。原告孟某与被告蒙阴摩一卡婚礼服务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尊文审 判 员 魏善辉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 真书 记 员 赵露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