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东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云翔、王礼波、凤城市恒大精密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市振兴区东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云翔,王礼波,凤城市恒大精密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东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羽被执行人:高云翔,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王礼波,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凤城市恒大精密机械厂厂长:高云翔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东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云翔、王礼波、凤城市恒大精密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凤民初字第03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柯丙希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金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