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敬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敬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4刑初15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敬忠,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龙文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敬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拱东、代理检察员杨惠聪,被告人黄敬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黄敬忠酒后驾驶小轿车,途经诏安县南诏镇中山路交警大队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敬忠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3.1㎎/100ml。经漳州市龙文区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认为被告人黄敬忠可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敬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现场调查笔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呼气测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现场检测照片、案发现场示意图和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敬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1㎎/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黄敬忠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敬忠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黄敬忠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敬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东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爱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