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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炳洪、黄清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洪,黄清林,陈金发,张伟任,林高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205号被执行人陈炳洪,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黄清林,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陈金发,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被执行人张伟任,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被执行人林高陆,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炳洪、黄清林、陈金发、张伟任、林高陆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各自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陈炳洪、黄清林、陈金发、张伟任、林高陆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振宇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张荣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佩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