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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6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6750秦志江与张志明、吴小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江,张志明,吴小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750号原告:秦志江,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生,住如皋市。被告:张志明,男,汉族,1968年4月7日生,住如皋市。被告:吴小会(吴小慧),女,汉族,1976年6月11日生,住如皋市。原告秦志江与被告张志明、吴小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秦志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志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秦志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羽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