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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冉显东与廖建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显东,廖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544号原告:冉显东,男,1979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廖建波,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冉显东与被告廖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冉显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显东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显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6元(原告冉显东已预交28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冉显东负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