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熊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16,住景德镇市珠山区新村北路。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景德镇市奥园路。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4月1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龚某某,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赣0202民初字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江区人民法院(2016)赣0202民初字19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无正文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黄 征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