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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全有与杜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有,杜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张全有,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杜克强,男,1980年5月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张全有与杜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杜克强所有的豫M×××××号英伦牌汽车一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