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涛、张鹏与中国黄金集团夹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张鹏,中国黄金集团夹皮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2640号原告:张涛,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民,桦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张鹏,住桦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民,桦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黄金集团夹皮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吴枝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润平,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银生,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涛、张鹏与被告中国黄金集团夹皮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涛、原告张鹏、原告张涛、张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民、被告黄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润平、陶银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涛、张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裁决黄金公司向张涛、张鹏支付张殿杰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暂定10000元(待鉴定后确定具体诉讼标的额)。事实和理由:张涛、张鹏的父亲张殿杰于1995年4月25日被吉林市职业病疾病诊断小组评定为矽肺,自此享受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2017年1月23日张殿杰职业病继发、右侧气胸、胸腔积液并伴有休克病症,张涛、张鹏及时送到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2月6日转到桦甸市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17年2月15日病亡。张殿杰共支付医疗费179692.64元,桦甸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照医疗保险报销后,黄金公司对余额78420.93元没有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负担。张涛、张鹏与黄金公司联系,黄金公司称,如果张殿杰病亡有明确诊断是矽肺病亡,即职业病与病亡有因果关系可以报销余额,但治疗医院告知,疾病诊断不能直接明确是矽肺病,仅可通过相关机构鉴定解决,为维护张殿杰的合法权益,张涛、张鹏依法提起诉讼。黄金集辩称,1.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违法;2.黄金公司已为张殿杰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其参加医疗保险后的医疗费应由桦甸医疗保险中心报销;3.2004年4月,张殿杰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其一直享受工伤待遇,黄金公司已经尽到了为其提供工伤待遇的法定义务;4.张涛、张鹏申请张殿杰职业病与病亡因果关系鉴定,于法无据,不应鉴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5年4月25日,吉林市职业病疾病诊断小组评定张殿杰为矽肺,2004年4月10日,桦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张殿杰职业病,工伤等级陆级。2017年1月23日,张殿杰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开始住院治疗,2017年2月6日出院,同日,转到桦甸市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17年2月15日病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张殿杰医疗费经桦甸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照医疗保险报销后,尚有78420.93元未报销。张涛就本案争议向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做出不予受理裁定。另查明,黄金公司已为张殿杰缴纳医疗保险。本院认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是职工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职工因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处理。张殿杰医疗费已由桦甸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照医疗保险报销,张涛、张鹏主张黄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涛、张鹏主张对张殿杰职业病矽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涛、张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涛、张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洪玲—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