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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某、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孙某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5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务工。2015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安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1,务工。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孙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庆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8日17时许,在潍坊市奎文区金宝街与庄检路路口,被告人林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3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打,期间,被告人孙某1上前将被害人孙某3摔倒在地,被告人林某随后用脚踢被害人孙某3面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3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林某、孙某1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1系自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孙某1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17时许,在潍坊市奎文区金宝街与庄检路路口,被告人林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3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打,期间,被告人孙某1上前将被害人孙某3摔倒在地,被告人林某随后用脚踢被害人孙某3面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3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林某为轻微伤。2017年3月3日,孙某1到廿里堡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害人孙某3与林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孙某3收到林某家属部分赔偿款7000元,对林某予以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1与被害人孙某3达成和解,孙某1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被害人孙某3对孙某1予以谅解,同意对孙某1判处缓刑。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3的陈述,证实:2016年春节前,因为有点事其与林某有误会,2016年3月8日,其约林某出来谈谈,没想到林某在电话里就骂了其。其约他在金宝街与庄检路交叉路口那里见面,当天其找了两个干劳务的朋友搬家,林某到了后就与其吵吵,其就和对方撕扯着打起来。开始其用拳头打了林某脸上两拳,其一个朋友打了林某脸上两巴掌,对方一名男子把其摔倒在地,林某用脚踢了其脸上两脚。其发现脸上流血了,就追着林某想打他,后来其与一个朋友追到路北侧把林某打倒在地,拳打脚踢。后来不知道谁报了警。(二)证人证言1、范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8日17时左右,其与孙某2开车接上他表弟、一个戴帽子的男子,到了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办庄检路与金宝街路口,戴帽子男子和孙某2的表弟下车后就与一个从别克车上下来的胖男子争吵起来,随即二人就撕扯起来,又过来了两名男子帮较胖的男子打架,其看见他们打的很厉害就报警了。2、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8日下午16时左右,其到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办庄检路与金宝街路口接老公孙某3,林某与其老公争吵并撕扯起来,其看他们打的厉害就报警了。3、孙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8日下午,其与范某接上孙某1及他的朋友林某,到了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办庄检路与金宝街路口,林某和孙某1就下车了,没一会儿就听见他们吵起来,那名较胖男子与红衣领中年男子打了林某几下,孙某1把那名胖男子摔倒在地,林某用脚踢了胖男子脸上两脚。后来他们追赶着到了路北侧,那名较胖男子与穿桔黄色鞋子男子把林某打倒在地,拳打脚踢。(三)鉴定意见1、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2016)8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某3面部外伤,造成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2、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2016)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林某为轻微伤。(四)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3月8日17时8分,范某报警称在奎文区金宝街与庄检路路口有人打架。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10日,林某到派出所自首,2016年3月17日经法医鉴定孙某3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后多次传唤林某均不到案,2016年4月29日将其上网追逃,2016年12月22日,侦查人员在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街道邢石村将林某抓获。2017年3月3日,孙某1到廿里堡派出所投案自首。4、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查询、安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1月18日,林某因吸毒被安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林某、孙某1均系成年人。5、赔偿协议、谅解书、收到条,证实:被害人孙某3与林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林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孙某33万元,先行支付7000元,余款出具欠条后付。孙某3谅解林某,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6、刑事谅解书,证实: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孙某1与被害人孙某3达成和解,孙某1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被害人孙某3对孙某1予以谅解,同意对孙某1判处缓刑。(五)视听资料案件现场监控录像光盘,证实:被告人林某、孙某1与被害人孙某3发生撕打的过程。(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林某供述:2016年3月8日中午时分,孙某3和其有纠纷多次打电话骂其,要其和他见面,其就答应并约好地方,其就叫了孙某2、孙某1。17时左右,其来到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办金宝街与庄检路交叉路口处。孙某3等人在路口等其,他先用拳头打了其脸,他的一个朋友也用巴掌打其脸。孙某1就把孙某3摔倒在地,其趁机踢了孙某3脸上一脚,孙某3和他的朋友就追着打其。后其到医院看伤,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听说孙某3是轻伤,就不敢去派出所了。2、被告人孙某1供述:2016年3月8日17时左右,其和表哥孙某2、朋友林某来到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办金宝街与庄检路路口,林某跟一个姓孙的产生矛盾,两人约好在这里谈谈,林某就叫其和表哥一起来了。林某跟姓孙的说了几句就吵起来,姓孙的男子打了林某脸部几拳,一个男子也打林某,其上去拦着他们,对方骂其,其就把姓孙的摔倒在地,对方两个男子上来打其,其看事不好就跑了,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孙某1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1系自首,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孙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罗卫琴人民陪审员  韩爱民人民陪审员  李学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