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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辉杰与王杰、潘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杰,王杰,潘雯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193号原告:王辉杰,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蓉,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杰,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平,男。被告:潘雯艳,女,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王辉杰与被告王杰、潘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辉杰负担(已付)。审判员  姚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