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明东、林小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东,林小洪,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张明东,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林小洪,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安路53号紫禁会馆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5979415。组织机构代码:70459794-1。法定代表人胡遥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明东、林小洪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归还125561.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说明其有工程款尚未完成结算,本院已经依法冻结其在东山县建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结算的工程款,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说明其有工程款尚未完成结算,且本院已经冻结其在东山县建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结算的工程款,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秀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