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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住甘肃省康县。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能按照康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4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黄某某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提出本案未到强制执行期限。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2017)甘1224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付款时间,尚未到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也不主动撤回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社林审判员  靳从海审判员  夏远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旻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