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申请执行王郭辉、黄刚、陈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王郭辉,黄刚,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7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法定代表人蒋涛,行长。被执行人:王郭辉被执行人:黄刚被执行人:陈东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与王郭辉、黄刚、陈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依法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