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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91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李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李海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1076号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区东方大学城毕升路52号。负责人武心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博忠,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龙,男,汉族,1976年6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诉被告李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9元,由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