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888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段小银、王富农、王静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段小银,王富农,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888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段小银。被执行人:王富农。被执行人:王静。本院在执行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段小银、王富农、王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富农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富农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