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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常中飞、李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中飞,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13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中飞,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保义镇;2011年8月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窑口乡;2010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上海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中飞、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中飞、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常中飞、李某某为非法牟利,租下嘉定区安亭镇泰富路XXX号无名游戏机房,并购置多台赌博机放于该处。后二人雇佣时某某、邓某某、常某(均另处)等人负责上分、退分和收银工作,对外开始营业,招揽赌徒进行赌博。2017年3月26日20时许,赌博人员徐某某、胡某等人(均另处)至上址利用赌博游戏机进行赌博。当日20时30分许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查获一台“3D宝马”游艺机(八联机)、一台捕鱼类游艺机(八联机)和一台龙虎机(十联机),同时缴获账本三本、工作用手机五部、当日营业款人民币3000元。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认定,上述二十六口游艺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被告人常中飞、李某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常中飞、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时某某、常某、邓某某、胡某、徐某某、夏某某、陈某某、陆某1、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赌博机认定书及相关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常中飞、李某某的前科、劣迹材料、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中飞、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中飞、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常中飞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以及被告人常中飞、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劣迹,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中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项永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初德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