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何某某、王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何某某,王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394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强,平昌县得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王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昆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