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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5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置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置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277号原告:石家庄置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学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688239545C。法定代表:许伟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水、石婧,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大街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6175061C。法定代表人:刘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然,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家庄置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置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置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置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置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