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辖终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州市鑫东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市鑫东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辖终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雷慕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市鑫东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三都镇宝源矿矸子山。法定代表人:卢建国,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公司(以下简称万力公司)因与郴州市鑫东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1022民初1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万力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万力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系合同纠纷项下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中,万力公司与鑫东公司于2015年8月22日签订《粉煤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万力公司购买鑫东公司粉煤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该合同约定本合同交货的地点为郴州一品城一期二标段项目部,该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郴州一品城,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鑫东公司选择向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万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永 文审 判 员 欧阳昆兰审 判 员 李 气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邵 毅 波书 记 员 朱 水 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