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宝丰县城关镇友好润滑油店与杨大伟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丰县城关镇友好润滑油店,杨大伟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2561号原告:宝丰县城关镇友好润滑油店,住所地宝丰县城北环路,注册号4104216011584009(1-1)。法定代表人:韩爱停。被告:杨大伟,男,37岁,汉族,住宝丰县。原告宝丰县城关镇友好润滑油店与被告杨大伟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宝丰县城关镇友好润滑油店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丰县城关镇友好润滑油店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丰县城关镇友好润滑油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宝丰县城关镇友好润滑油店负担。审 判 长 叶 鹏审 判 员 康书宾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芮永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