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修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海宁市路路通托运有限公司、孟小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路路通托运有限公司,孟小冬,田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修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路路通托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洛隆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孙良浩,总经理。被执行人孟小冬,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田红梅,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卫滨民一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房屋管理部门未登记有房产,在车辆管理部门未登记有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举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卫滨民一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海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