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欧梗武与邱仁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梗武,邱仁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1109号原告:欧梗武,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告:邱仁树,男,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欧梗武与被告邱仁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梗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欧梗武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梗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98元,减半收取2549元由原告欧梗武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丽亚吾拉别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