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四川亚细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郑惠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亚细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郑惠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3139号原告:四川亚细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744662680Y。法定代表人:王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东,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惠丹,女,生于1978年12月28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原告四川亚细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惠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亚细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亚细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亚细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亚细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超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