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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督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王亮申请支付令一案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国,王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827民督67号申请人刘建国。被申请人王亮。申请人刘建国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5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因急需用钱,向申请人借款12000元,后经申请人多次讨要,被申请人至今未付。故要求被申请人王亮给付申请人刘建国借款12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建国借款12000元。申请费25元,由被申请人王亮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宇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