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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34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陶刚与王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刚,王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34459号原告(反诉被告)陶刚,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战辉,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太平,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北京正黑视觉摄影有限公司摄影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才,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陶刚(下称姓名)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太平(下称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韩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陶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战辉,王太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刚诉称:陶刚与王太平均是摄影师。2015年2月,王太平致电陶刚欲以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后双方协商陶刚借给王太平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按月息1%计算,到期后王太平一次性还清本息。2015年2月13日王太平将其账号通过微信发给陶刚,由于陶刚账户余额不足20万元,陶刚于2015年2月15日向王太平指定收款账户转入19万元。借款到期后,王太平未及时还款,后经陶刚多次催促,王太平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现陶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王太平偿还陶刚借款本金19万元,并支付陶刚利息42750元(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月利率1%计算)。王太平辩称并反诉称:王太平是一位专业摄影师,2014年年底在一北京摄影器材展示会上与陶刚认识。2015年年初陶刚找到王太平一起做“雅顾中国”的项目,陶刚、肖诚与郑毅三个股东在北京注册了北京雅顾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顾公司),主要做高端肖像摄影。王太平主要负责摄影,陶刚承诺给王太平年薪50万元以及雅顾公司5%的股份。陶刚以公司刚刚起步经济较为困难为由,决定先支付王太平25万元劳务费。2015年2月15日及2015年3月6日,陶刚将25万元劳务报酬支付给王太平。后陶刚以各种理由向王太平借款,王太平没有出借。2017年陶刚断章取义、虚构借款的事实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款的事实,陶刚恶意提起诉讼侵犯了王太平的合法权益,故请求驳回陶刚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判令陶刚赔偿王太平经济损失1万元。陶刚针对王太平的反诉辩称:王太平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陶刚称其与王太平系朋友关系,二人于王太平加入雅顾公司之后认识。王太平表示其与陶刚于2014年年底在一摄影器材展销会上认识,2015年年初双方因合作熟络起来。2015年2月15日,陶刚通过其名下账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王太平名下账号为×××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19万元。2015年3月6日,陶刚名下×××银行账户分两笔、以每笔3万元向王太平名下尾号3648招商银行账户转账共计6万元。针对上述转账情况,就其中19万元部分,陶刚称2015年2月王太平要求向其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后其向王太平支付了19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三个月,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就此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王太平则表示25万元系公司支付给其的报酬。关于雅顾公司,陶刚表示公司实际经营人为肖诚,具体事务决策者为郑毅,陶刚系该公司股东但无任职,王太平系该公司摄影师,就雅顾公司聘请王太平的薪酬,双方协商年薪为50万元,待公司盈利之后给付;王太平称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成立,股东为肖诚、郑毅及陶刚,2015年2月2日该公司聘请其担任公司艺术总监,经磋商,陶刚允诺支付其年薪50万元并给付其该公司5%的股份,就此其与公司或陶刚未签订书面协议,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劳务合同。王天平另表示陶刚先期支付了报酬25万元,剩余部分以每月2万元向其支付,对于为何不通过公司财务账户向其支付报酬,王太平表示系依据其与陶刚所达成的协议。又,王太平称公司开业其带来了很多资源,后续陶刚多次安排其去青海及巴黎拍摄。庭审中,陶刚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就此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王太平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微信语音中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交易数额是25万元而非19万元,且陶刚对王太平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另聊天内容也不能体现双方之间存有借贷关系。根据该记录,2015年2月13日王太平向陶刚发送了个人银行账户信息,2015年2月15日上午10时陶刚发送语音聊天,内容为“太平,我今天给你打了19万块钱过来,你查收一下,然后剩余6万的话,我今天给别人打了50万元嘛,整个它超过了我当天的打款的最高限,只能打19万,改天再给你打好吗,”当日下午5:45陶刚发送语音“哎呀太平我们就这样,去法国的时间,刚才小吴打电话,我们的签证的话出差都出差不了,如果出来不了的话,我们就按原来的计划,我从重庆开车出发去高原,如果你要从广州过来,你就飞到西宁,如果你要早点过来的话,你初二初三飞到重庆,我接走好吧,飞到成都也可以,应该经过成都吧,你看这样怎么样”,王太平回复“好的我争取飞成都或者”,2015年10月24日下午5:42王太平发送信息“可以陶总。那我会联系下肖诚,这钱不是我们俩个人的事,因为会涉及到他,毕竟他是董事长,我要先把事情说清楚”。王太平提交备忘录、微信聊天记录一组及名片一页,欲以证明其与陶刚之间非借贷关系而是劳务关系,陶刚对备忘录及聊天记录均不予认可,认为备忘录文字内容处于可编辑状态,双方也未就备忘录内容达成一致性意见,不能证明双方为劳务关系,另陶刚对名片予以认可,认为名片可以体现出王太平受雇于巴黎雅顾摄影机构并担任总经理职务,其与该机构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与陶刚间并无劳务关系。王太平称其有充足的现金供生活开支,不存在、也无必要向陶刚借款,为此提交其名下招商银行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7日历史交易明细表予以佐证,陶刚认可明细表的真实性,但称其并未主张王太平的借款是用于日常生活,而是短期三个月的资金周转,故否认其证明目的及关联性。王太平还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因陶刚恶意提起诉讼给王太平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此陶刚未予认可。经询,陶刚表示双方无其他经济往来,亦无其他合作关系。另,关于2015年3月6日陶刚向王太平支付的6万元,陶刚庭后补充材料进行了说明,其称确向王太平转账支付了6万元,但由于时间久且事务繁多,与19万元并非通过同一账户转出,起诉前未找到该6万元的转账记录,基于证据支撑层面的考虑仅主张了19万元的借款数额。经本院查询,雅顾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肖诚,其为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陶刚为监事,公司股东有三人,分别为肖诚、陶刚及郑毅,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60%、35%及5%,公司经营范围有摄影、扩印服务、摄影技术培训等业务。上述事实,有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名片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陶刚依据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综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双方间是否发生借贷事实存疑,陶刚亦未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陶刚要求王太平偿还借款1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太平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其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陶刚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太平的全部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39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陶刚负担(已交纳)。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太平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玉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