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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曹萌洁、解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萌洁,解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萌洁,女,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青岛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解浩,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青岛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少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少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周桂莲审判员 林爱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