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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8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宋亚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亚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873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宋亚环,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上诉人宋亚环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5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宋亚环上诉请求: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5236号民事裁定书,判令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事实与理由:河北鑫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鑫界公司”)将鑫界王府天水丽城工程发包给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金属结构分公司(下称“一建分公司”),一建分公司又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河北燕川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下称“燕川公司”),上诉人入职燕川公司在鑫界王府天水丽城工地梁修毅班组工作。因燕川公司拖欠上诉人工资事宜,上诉人历经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在“补充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上写明“被告主体不适格,请修正”,最终以上诉人起诉燕川公司、鑫界公司、一建分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数次向燕川公司催要拖欠工资,燕川公司以鑫界公司、一建分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其无能力支付工资为由,一直未予支付,上诉人起诉燕川公司、鑫界公司、一建分公司,符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关于“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的规定。并且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明显错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是“有明确的被告”,而不是“适格的被告”,上诉人起诉燕川公司、鑫界公司、一建分公司,符合“有明确的被告”之起诉条件,并且符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是实体审理中的问题,不是起诉条件审查的范围,被告不适格可在实体审理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在审查起诉中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原审裁定以上诉人起诉燕川公司、鑫界公司、一建分公司主体不适格,并且经一次性告知要求上诉人补正,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补正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523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