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执382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高昆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高昆鹏,赵树林,尚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382号之八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住所地灵寿县城北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盖亚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山,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高昆鹏,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被执行人:赵树林,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被执行人:尚卫东,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昆鹏、赵树林、尚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各40149.24元,现因本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昆鹏银行存款40149.24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树林银行存款40149.24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尚卫东银行存款40149.2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辛 卉审 判 员 赵欣冉代审判员 魏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