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罗献斌与贵港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贵港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附城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献斌,贵港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贵港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附城服务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3508号原告:罗献斌,男,1954年7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广西贵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港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住所贵港市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叶雪青。被告:贵港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附城服务部,住所贵港市金港大道果菜饲料批发市场。负责人:庞富伟。原告罗献斌与被告贵港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贵港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附城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罗献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献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