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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115号原告:王磊,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北环路。法定代表人:毛新春,任经理。王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磊负担。审判员  张凤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