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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术明、王灵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术明,王灵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904号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39号。负责人:胡善良,行长。被申请人:杨术明。被申请人:王灵芝。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术明、王灵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术明、王灵芝2437068.9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杨术明、王灵芝的银行存款2437068.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冯晋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