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临县XX煤业有限公司与烟台XX选煤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县XX煤业有限公司,烟台XX选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保8号申请人临县XX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县三交镇下川坪村。法定代表人王XX,男,任董事长。被申请人烟台XX选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梨景付11号。法定代表人李X,男,任董事长。本院执行的临县伟创煤业有限公司与烟台金华选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已于2017年6月2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烟台金华选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155585.01元、美元65000元,剩余款项因余额不足未能控制。查明该被申请人公司无其他财产可查封或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4民初34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