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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与游代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游代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民初374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城南路中坝电信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2139602248。负责人:况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芬,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游代华,男,生于1996年5月1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石柱分公司)诉被告游代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游代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电信石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游代华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通信服务费3618.04元、违约金1277.8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2日,电信石柱分公司与游代华签订《石柱电信中高端明星机业务办理协议书》,约定电信石柱分公司向游代华提供一部iphone6s(16G金集采)手机和电话号码为x手机卡一张;付费方式:后付费,被告必须连续在网使用24个月,承诺月最低消费399.00元(即消费24个月),承诺期间不能办理销户、停机、过户、变更资费套餐;如游代华未按协议履行每月承诺消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电信石柱分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而游代华于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未支付通信服务费3618.04元、违约金1277.87元,经电信石柱分公司催告后游代华仍未履行支付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构成违约,致使《石柱电信中高端明星机业务办理协议书》约定的目的不能实现,电信石柱分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游代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2日,电信石柱分公司与游代华签订《石柱电信中高端明星机业务办理协议书》,约定游代华在电信石柱分公司处定购乐享4G399套餐,电信石柱分公司向游代华提供一部iphone6s(16G金集采)手机(价值5288.00元)和电话号码为x;付费方式:后付费,被告必须连续在网使用24个月,承诺月最低消费399.00元(即消费24个月),承诺期间不能办理销户、停机、过户、变更资费套餐;如游代华未按协议履行每月承诺消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电信石柱分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游代华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共欠电信石柱分公司通信服务费3618.04元,截至2017年7月31日,欠电信石柱分公司违约金1277.87元;上述通信服务费、违约金经电信石柱分公司催收无果。本院认为,电信石柱分公司与游代华签订的《石柱电信中高端明星机业务办理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电信石柱分公司依约定履行了提供网络和客户服务的义务,游代华却未按时履行缴费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电信石柱分公司支付已欠通信服务费和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游代华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游代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通信服务费3618.04元、违约金1277.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游代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新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