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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商马高、林海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马高,林海金,童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729号申请人:商马高,男,汉族,1949年9月10号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林海金,男,汉族,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童丽琴,女,汉族,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商马高诉被执行人林海金、童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浙0825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商马高诉被执���人林海金、童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童丽琴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承诺书来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2016)浙0825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