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幺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幺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02刑初993号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幺强,男,1986年1月28日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2017年6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幺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小强、被告人金幺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2日6时许,被告人金幺强窜至贵州省人民医院急救大楼一楼通道处,趁被害人罗某熟睡不备之机,将罗某放在床上的一部OPPOR7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4元)及一部VIVO-X9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39元)盗走。后其将赃物手机两部销赃得款400元已挥霍。2017年6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金幺强伙同曾少明(另处)在贵州省人民医院外楼大楼16楼9+床旁,趁被害人杨某熟睡不备之机,由曾某放风,金幺强动手将杨某的一部OPPOA31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5元)盗走。二人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抓获。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杨某俱领。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幺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罗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金幺强的供述、被告人的同案曾某的供述、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对被告人吉进行辨认的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视频监控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金幺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金幺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金幺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幺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金幺强退赔OPPOR7型及VIVO-X9型手机各一部给被害人罗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尉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