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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谢丽珍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虎岭村民委员会南溪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珍,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虎岭村民委员会南溪村民小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630号原告:谢丽珍,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虎岭村民委员会南溪村民小组,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虎岭村民委员会南溪村。负责人:黎德全,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珍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虎岭村民委员会南溪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珍撤回对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虎岭村民委员会南溪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谢丽珍负责交纳。审判员  徐晨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家颖